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昕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911执179号之七
申请人: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阜新市海州区矿工大街42号。
被执行人:阜新昕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阜新市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盛祥路1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昕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阜新昕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阜新昕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新昕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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