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阜新市太平区新天阔建筑物资租赁站、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02民初1013号
原告:阜新市太平区新天阔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
经营者:郭正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宇强,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彭博,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3日生,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高某,男,汉族,1958年9月8日生,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原告阜新市太平区新天阔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阜新市太平区新天阔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新市太平区新天阔建筑物资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新市太平区新天阔建筑物资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阜新市太平区新天阔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郭 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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