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阜新开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26民初2087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被告:阜新开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矿工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彭博,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曾用名郭军,男,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原告***诉被告阜新开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人民币35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9年6月2日和2009年11月11日与被告**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在另一被告阜新开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黑山县大虎山镇土地整理项目一标段工程”中造价125万元部分和45万元部分转包给原告,工程竣工后被告先后给付原告工程款135万元,余款3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给,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向被告**送达过程中,采用多种手段,依原告提供的信息和地址均不能进行送达给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身份及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宝利
人民陪审员  刘德宽
人民陪审员  孟立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宋 佳
书 记 员  周元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