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兴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市志军劳务队与**市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2民初1926号
原告:**市志军劳务队,住所地**市遵化街18-1-12号门市。
经营者:郑志军,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该劳务队经营者,住**市。
被告:**市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红山路西段2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军,经理。
第三人:**兴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光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英奇,经理。
原告**市志军劳务队与被告**市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兴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向原告**市志军劳务队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市志军劳务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志军劳务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邦
审 判 员  王金平
人民陪审员  韩瑛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杰
书记员邵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