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兴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凌源市人民法院
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2)辽1382执恢45号
***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作出(2021)辽1382执1621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朝阳市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与***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1)辽1382执1621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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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2)辽1382执恢45号
朝阳市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作出(2021)辽1382执1621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朝阳市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与***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1)辽1382执1621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根据实际情况录入邮编:根据实际情况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