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兴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2民初1517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海洋,辽宁昌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凌源市光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英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泉,辽宁万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县。
原告***诉被告凌源市兴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延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