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兴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凌源市宏升机电设备安装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382民初4157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电焊工,住凌源市。
被告:***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光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英奇,董事长。
被告:凌源市宏升机电设备安装队,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红山街道庙东村。
负责人:陈淑琴,经理。
追加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
原告***诉被告***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凌源市宏升机电设备安装队、追加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传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