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兴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世之源碳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2财保18号 申请人:***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世之源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兴源街道***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事项如下: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凌源市兴源街道***子村宗地代码为:211382008002GB00059,宗地面积:9291.3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1、辽(2020)凌源市不动产权第2××9号;2、辽(2020)凌源市不动产权第2××8号;3、辽(2020)凌源市不动产权第2××1号:4、辽(2020)凌源市不动产权第2××2号;5、辽(2020)凌源市不动产权第2××7号;6、辽(2020)凌源市不动产权第2××0号;7、辽(2020)凌源市不动产权第2××6号;8、辽(2020)凌源市不动产权第2××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6161401046020220000××××的保险做担保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凌源市兴源街道***子村宗地代码为:211382008002GB00059,宗地面积:9291.3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1、辽(2020)凌源市不动产权第2××9号;2、辽(2020)凌源市不动产权第2××8号;3、辽(2020)凌源市不动产权第2××1号:4、辽(2020)凌源市不动产权第2××2号;5、辽(2020)凌源市不动产权第2××7号;6、辽(2020)凌源市不动产权第2××0号;7、辽(2020)凌源市不动产权第2××6号;8、辽(2020)凌源市不动产权第2××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转移及设立他项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韩 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