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民初2895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代理人:翟永芝,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714088646。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