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1302民初2813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男,2001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211302200106174419,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中山村一组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714088646。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运,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1、要求确认原告**经济损失282,139.46元,含医疗费136,124.3元、护理费888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889.16元、住宿费438元、后期修复费用14,2500元,保留护理依赖权利。
2、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负担诉讼费。
事实
与理由
2017年9月3日18时51分,**(无证、未戴头盔、超速)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同向高广佳(系被告二雇员)驾驶的振动压路机(该压路机属被告二所有;该压路机灯光不全,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追尾,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高广佳负次要责任。
**伤后因下颌骨折、面部裂伤、创伤性休克、肺挫伤、气胸、症状性癫痫(继发性癫痫)、牙断裂、牙脱位、牙槽骨骨折等伤情在朝阳市第二医院住院37天(重症监护7天、一级护理4天、二级护理37天,禁食水、鼻饲计33天)。本院作出(2018)辽130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中的30%,即99,029.67元。被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13民终1625号终审维持原判。此后,**于2017年11月20日、2018年8月24日、8月31日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儿科门诊检查;于2018年3月16日、3月26日、4月7日、4月26日到朝阳市第二医院复诊,并于同年9月3日--9月10日因癫痫在该院住院7天(均为二级护理),9月10日--9月28日因桡骨骨折在该院住院18天(一级护理2天、二级护理12天);于2018年5月22日、6月28日在沈阳军区总医院就诊;于2018年6月28日、2019年3月6日到沈阳沈北沈医院就诊。
2018年4月8日,鉴定部门评定:1、**上、颌骨部分缺损伴上5-5牙及下5-5牙缺损构成七级伤残;其下颌骨粉碎性骨折治疗后遗留张口受限轻度构成九级伤残;其面部瘢痕累计14.5㎝构成十级伤残;其左侧桡骨远干骺端骨折累计骨骺构成十级伤残。2、其上5-5牙缺失镶复费用需16,800元;其下5-5牙缺失镶复费用需16,800元,其上下5-5牙更换周期为每十年一次;其下颌骨局部缺损需修复,应以实际发生的合理数额计算。3、其下颌骨内固定拆除费用需24,000元;其右桡骨内固定钢板拆除需8,000元。4、其左侧肢体伤残等级待确诊及到鉴定时限后再行鉴定。2018年10月28日,鉴定部门评定:**头部损伤致癫痫中度伤残等级为六级,其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伤残等级为五级。本院作出(2019)辽130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按3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200,146.85元(因**牙齿尚未修复,可待首次修复后另行主张权利)。
2019年4月21-23日,**由其父母陪护前往北京丰台建都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癫痫,住院一日(需陪护1人)。**此次治疗经济损失5,951.80元,含医疗费4,678.44元、护理费148.36元(54151/365×1)、住院伙食补助50元、交通费822元、住宿费253元。同年6月21-26日,**因癫痫在朝阳市第二医院住院5天(均为二级护理),**在该院住院期间的经济损失5,023.89元,含医疗费3,932.10元、护理费741.79元(54151/365×5)、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交通费100元。**两次住院治疗癫痫经济损失合计10,975.69元。被告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以癫痫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查,**伤后首次住院已经存在症状性癫痫(继发性癫痫)并予以治疗。故对被告的抗辩事由,本院不予采纳。
2019年10月8-12日,**由其父陪同去盖州万合口腔门诊部进行牙齿修复。人工种植牙知情同意书、拔牙知情同意书、初诊种植计划单、病历档案记载:需处理(种植、镶复)19颗牙齿(上9,下10);拔除上432345残根;行上合计7颗、下合计6颗牙齿种植,初期种植6颗牙、择期常规种植7颗,约定种植费12万元;剩余6颗修复更换。**此次修复牙齿经济损失合计120,207元,含医疗费119,988元、住宿费219元。**牙齿镶复可依据其首次镶复时间及鉴定部门于2018年4月8日作出的鉴定结论“2、其上5-5牙缺失镶复费用需16,800元;其下5-5牙缺失镶复费用需16,800元,其上下5-5牙更换周期为每十年一次”中镶复费用,按5次镶复计算,**牙齿镶复及更换损失合计168,000元。
另,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1)辽委评字562、1257号终止通知书,终止本院对**护理依赖及期限的事项委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按30%责任赔偿原**53,692.71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被告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负担1,1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348元,应予退还1,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谷长久
人民陪审员  高洪玲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石澄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