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83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人社监罚字[2020]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莱人社监罚字[2020]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将15000元交至莱州市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海丽
人民陪审员 孙松庆
人民陪审员 邓 玲
法官 助理 杜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