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24民初420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锦亮,方正县匡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165922265H,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楼297号。
法定代表人:刘法书,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86879129,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办事处大北冶村西。
法定代表人:何爱忠,职务:经理。
被告:张洪刚,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县。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张洪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张洪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高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