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104执36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胡东发,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日作出的(2018)黑0104民初6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工机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车辆、无房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878.15元,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黑0104民初6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