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工机械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工机械有限公司、康建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104执恢21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45号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康建,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本院依据(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黑龙江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康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3612.31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康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并已冻结、扣划7467.58元,本院已将执行案款7467.58元交付至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工机械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我院再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康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爽
审判员杨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