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104执1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45号1号。
法定代表人:*发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强,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镇薄荷村陈喜屯。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4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五站镇高堡村宋烧锅屯199号。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五站镇高堡村宋烧锅屯199号。
本院依据(2017)黑0104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黑龙江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23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黑0104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