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106民初17855号 原告: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立案当日,本院已向原告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其中已告知期满仍未预交,则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