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5336号
原告:**,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双利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顺城街30号10号。
法定代表人:史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双利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双利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南磊鑫
书记员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