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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景晟昊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9民初109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景晟昊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顺城街****。
经营者**,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北京景晟昊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景晟昊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的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至11月,被告雇佣原告为被告的装修工程干活,被告给付了部分工资,但仍欠5000元未给付。
被告北京景晟昊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辩称,被告雇佣过原告对一处房屋进行装修,工资约6000元,但已经全部支付给原告。期间其他装修公司通过被告找到原告干活,因为地砖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原告报过警,但被告并不清楚具体怎么处理。至于与原告发生纠纷的案外人,被告没有义务提供其联系方式和身份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曾为被告承揽的装修工程干活,原告亦承认收到被告一定数额的劳务费。2、原告认为为被告一共做工三处,被告则认为原告仅为被告做工一处,其他的是为案外人做的,与被告无关,但被告没有义务提供其联系方式和身份情况。3、本院依法调取2016年12月20日康庄派出所在处理原、被告纠纷的执法记录仪录像,该录像显示:原告向被告主张5000元劳务费,被告对数额并未提出质疑,只是认为原告铺设的地砖存在问题,导致被告无法向房主交工。
本院认为,被告认可原告为其承揽的装修工程干活,被告应当履行劳务费给付义务。现被告认为已经结清劳务费,其他装修公司通过被告找到原告做的工,应当由其他的装修公司支付劳务费,但根据视听资料,被告对原告向其主张劳务费以及声明的劳务费数额并未提出质疑,只是认为原告铺设的地砖存在问题,故对被告认为原告不应当向其主张劳务费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即便按照被告的抗辩理由,被告亦应当在其他装修公司雇佣原告时向原告披露有关情况,以便原告明确主张劳务费的相对方,但被告不但没有提出证据证实已经向原告披露有关情况,且庭审时被告亦表示没有义务提供其他装修公司的具体信息,故原告选择被告主张权利并无不当。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景晟昊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经营者**)给付原告***劳务费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景晟昊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经营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