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利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双利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9民初937号
原告:北京双利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顺城街30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229MA012DMF76。
法定代表人:郭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时雨,女,199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该公司设计师。
被告:**,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北京双利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利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时雨、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装修工程款20496.7元;2、支付违约金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找到我公司要求对北京市延庆区谷家营6块地××室进行装修,经恰当协商双方于2018年5月16日签订《北京市家装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方式为“清工辅料局部工程包工包料”,装修工程承包款为69557.32元,优惠9557.32元,最终签订合同装修款为60000元。施工过程中因**更改原设计图纸,改变施工难度及施工项目,最终增减项目小计为10496.7元,以上装修总工程款为70496.7元。首付款30000元已付清,中期款应付33447.03元,实际**只支付中期款20000元,未按合同约定付清中期款。根据合同第十条10.5约定,**已验收合格,双利公司多次向**索要剩余的尾款20496.7元,**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2019年12月30日双利公司再次向**索要剩余尾款,**以装修存在问题拒不支付。现**拖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已经严重侵犯到双利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有质保服务,理应对**的室内装修进行维修,并同时答应给其维修,但是其依旧强横的拒绝支付。双利公司唯一的要求是**一次性支付完剩余的尾款及违约金之后,完成对案涉房屋的维修工作。无奈,双利公司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合法权益。
**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我没有和双利公司签过任何合同,原告诉讼主体不对,我和原告没有纠纷。我在2018年5月与北京景晟昊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以下简称景晟昊工作室)签过合同,不清楚双利公司和景晟昊工作室是什么关系。按照和景晟昊签订的合同,工程价款是60000元,给了50000元,还剩10000元质保金,有质量问题一直没有维修。合同第十二条第五项有约定,原告违约,没有按工期完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6日,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景晟昊工作室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1、工程施工地点谷家营6块地××室。2、工程户型三室二厅一厨一卫。3、工程承包,采取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附件一、二)。4、工程期限75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开工日期2018年5月23日,竣工日期2018年8月8日。5、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60000元。二、工程变更。施工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三、质量标准。工程施工质量按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执行。四、工程款支付方式。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签订合同当日,付款比例50%,即30000元。工程进度过半,中期工程验收通过3日内,付款比例90%。竣工,竣工验收通过3日内,付款比例100%。五、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四次工程款,应当向乙方按日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20%。甲方延迟支付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应当按日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总金额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20%。乙方延误工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甲方落款处有**签字,乙方落款处加盖景晟昊工作室印章。
另查明,景晟昊工作室原为个体工商户,后办理变更登记,名称变更为双利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双方签订合同后,景晟昊工作室即双利公司按照约定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就餐厅吊顶的造型通过微信进行了特别沟通。**已支付双利公司工程款50000元。诉讼中,**称其于2018年11月16日才入住案涉房屋。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双利公司与**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双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对案涉房屋的装修,且**已经入住案涉房屋,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双利公司全部工程价款。经查明**已经支付双利公司工程款50000元,还应支付双利公司剩余工程款10000元;本案另一个主要争议焦点为合同外增减项目工程款的确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双利公司主张最终增减项目工程款为10496.7元,但是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此主张难以采信。根据双利公司提交的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确实就餐厅吊顶的造型进行了特别沟通,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就餐厅吊顶造型存在洽商变更。根据双利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此洽商变更部分工程款为1000元;对于双利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现查明事实不能排除案涉工程存在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可能,因此难以确定**是否存在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等违约行为。双利公司与**可另行解决工程质量、迟延支付等违约赔偿争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给付北京双利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北京双利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北京双利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68元(已交纳);由**负担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小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艳玲
书 记 员 王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