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372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木全(原告***之兄),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1栋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533265。
法定代表人:欶怔平。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宇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 静
书 记 员 陈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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