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4032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哥哥),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1栋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5332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但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