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执128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4幢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533265。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2月09日出生,重庆市大渡口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4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500000元及资金占有损失(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360元,由***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7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全斗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