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4幢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5332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华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2046325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4民初5180号民事调解书显示:“一、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1972208.05元,于2022年12月15**支付1572208.05元,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笔款项七个工作日内开具8943747.4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00000元;***正惠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将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所规定的标准承担***行期的债务利息;二、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由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275元(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迳付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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