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4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4幢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533265。 被执行人: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华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204632582。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1)鲁1581民初5103号民事调解书显示:“被告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北清乾轴承有限公司履行后,被告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6日前向被告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金额95000元,如被告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同时依法采取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执行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