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20民初9063号
原告: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53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璧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53202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璧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7.60元,减半收取3988.8元,由原告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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