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邳民初字第4036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亮诉被告江苏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