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24执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250415700。

法定代表人江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24民初19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74053.7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11元、执行费551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1月08日向被执行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被执行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京QQ××××长安牌汽车,本院已委托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四项专利技术,本院已另案冻结登记并委托评估,因申请人未支付评估相关费用而退回;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债权暂未受偿。

鉴于被执行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另案对被执行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伟作出罚款的决定,并将被执行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法定代表人江伟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24执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华海

审 判 员 张文峰

审 判 员 官焕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程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