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3执19号
申请执行人:和顺和欣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任元汉村。
法定代表人:焦元锁,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西城德胜门外大街**康华伟业**725。
法定代表人:任伟,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和顺和欣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72445元,本院案件受理费4193元及申请执行费6987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要求其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本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暂无财产。
3、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委托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的档案信息等情况,暂无财产。
4、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对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
6、上述情况及信息,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时也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72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霞
审判员 周彦海
审判员 董明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翟凯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