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执恢1109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工业园45号。
被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3月28号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工程款等共计60.98万元,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民再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14民初394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生
审判员  刘桂林
审判员  刘有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