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执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松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27771207656;
法定代表人李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07827420591。
法定代表人胡永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松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91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22765.0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被执行人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102套(全部都有抵押权),已被本院其他案件予以查封。且经现场调查,上述房产存在许多房屋买卖纠纷,被买受人强占许多。
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4、对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全省有多起执行案件,且部分已被程序终结。
5、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房屋租金,本院已下达了房屋租金的扣留手续。
6、2021年4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2373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2373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驰
执行员 魏 兵
执行员 赵志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