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112号
原告: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桂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8912374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应,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79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系单位员工,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猛,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6元,减半收取39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覃雪
书记员何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