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保27号
申请人: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桂兴村1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8912374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高,男,生于1965年6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申请人: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79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渝0236执保428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洋河支行XXXXX账户存款4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洋河支行XXXXX账户存款4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饶菁
书记员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