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6财保245号
申请人: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桂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8912374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应,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79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龙辉
书记员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