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236执保428号
申请人: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桂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8912374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应,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79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洋河支行XXXXX的账户存款4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龙辉
书记员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