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民终1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桂兴村1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8912374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应,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实全(公司员工),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79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猛,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上诉人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新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奉节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6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中,重庆新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陈述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是*兴高,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明确陈述其不认识*兴高。二审中,证人*兴高出庭证明其系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的员工,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系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上述重庆新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县奉巫建材有限公司在一审中的陈述及证人*兴高在二审的当庭证言,足以影响到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认,属对判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
综上,基于二审出现的新证据(*兴高的当庭证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奉节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6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奉节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向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