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3897号
原告: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飞,该公司行政主管。
被告:***,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清,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2020年11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收。
审 判 长 张登太
人民陪审员 季新海
人民陪审员 卞爱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玉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