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897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3897号

原告: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飞,该公司行政主管。

被告:***,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清,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2020年11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收。

审 判 长  张登太

人民陪审员  季新海

人民陪审员  卞爱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玉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