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汇通(集团)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等土地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3执291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汇通(集团)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所有权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法裁定如下:
一、乌国用(2004)第0008045号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 二、被执行人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汇通(集团)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申请人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乌国用(2004)第0008045号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变更至申请人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三、被执行人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汇通(集团)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46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 震
书记员 潘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