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歌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国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民终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