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192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93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性,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歌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7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019,400.00元,执行费42,594.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