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抗25号
申诉人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大连瑞立钢材有限公司、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终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以高检民监(2017)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贾劲松
审判员 陈 佳
审判员 王朝辉
法官助理赵瑞
书记员李雪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