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执异18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潮沟里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智(营口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盖州市红旗大街9-15号。
法定代表人:**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双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请求依法解除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盖州国用(2011)第045号,面积为6070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经审理查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辽08执4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盖州国用(2011)第045号,面积为60709.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出租、抵押、转让、变更等。(查封日期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
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营口仲裁委员会作出营仲重裁字(2014)第126号裁决书。该裁决生效后,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辽08执2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盖州市双台镇***海韵温泉山庄6#-10#、12#-16#、23#、28#-29#在建工程及地下车库。后本院将此案指令盖州市人民法院执行。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辽0881执恢1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盖州市双台镇***海韵温泉山庄6#-10#、12#-15#在建工程及地下车库。
2020年4月3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执监1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营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营仲重裁字(2014)第126号裁决书由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0)辽11执30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十处房屋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409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辽11执30号之八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3处房屋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989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辽11执恢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营口市××镇海韵温泉山庄14套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辽11执恢7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盖州市××××村海韵温泉山庄9#3**401号房产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5229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辽11执恢7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盖州市××××村海韵温泉山庄16#A号房产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02255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辽11执恢7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盖州市××××村海韵温泉山庄16#B号房产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02255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另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辽11执恢7号之二拍卖通知,载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2年1月10日10时起至2022年1月11日10时止,在京东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盖州市××××村海韵温泉山庄33套房产及1处地下车库进行第一次拍卖。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应否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盖州国用(2011)第045号,面积为60709.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1执30号之七等五份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共计36套(详见附表)抵偿部分债务的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中止执行。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本案中,案涉土地使用权及以物抵债的36套房屋均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或者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仅限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并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本案中,根据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1执30号之七等五份执行裁定书,该院已将包括坐落在盖州市××××村海韵温泉山庄6#2**402在内的36套房屋共作价18548004元交付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该案部分债务,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该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该36套房屋所有权及该房屋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自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物抵债执行裁定送达给承受人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起已经转移给该公司,该房屋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再属于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并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继续将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海韵温泉山庄包括6#2**402在内的36房屋使用范围内土地在内的整块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超出了本案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范围,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异议人后续还有以物抵债的房产,待执行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后,届时可视本案土地查封情况,再行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辽08执407号执行裁定对坐落在盖州市双台*****海韵温泉山庄6#2**402在内的36套房屋(详见清单)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