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执恢29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瑞立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盖州市红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盖州市双台镇黄屯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瑞立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大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瑞立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2018)辽02执恢297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连瑞立钢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2执恢4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