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瑞立钢材有限公司、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执恢25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瑞立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盖州市红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盖州市双台镇黄屯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大连瑞立钢材有限公司与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大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大连瑞立钢材有限公司钢材款3756442.38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大连瑞立钢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6日,大连瑞立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19年,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V3.0查询被执行人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
2017年5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渤海银行营口分行的存款2746816元;2017年5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盖州支行的存款179.81元;2017年5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营口少年宫支行的存款4430.07元。共扣划银行存款360000元,且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大连瑞立钢材有限公司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对被执行人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财产查控、执行措施运用、执行款项支付等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大连瑞立钢材有限公司说明,申请执行人大连瑞立钢材有限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大连瑞立钢材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