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盘锦辽河油田振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54号
原告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代码:73671670-6,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红旗大街9-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亮,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盘锦辽河油田振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迎宾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长春,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盘锦辽河油田振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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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