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营口汇达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03民初184号
原告:栾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长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汇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智(营口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琳,辽宁睿智(营口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栾梅与被告营口汇达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高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