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3执保49号
申请人:营口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远脚三街36号。
法定代表人:程宇,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营口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德胜路北46号。
法定代表人:钟铖,职务:经理。
申请人营口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2022)辽0803民初7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营口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营口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61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营口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1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温士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韫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