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91民初548号
原告:江苏健雄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65292004K,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凤凰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思尔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050206939Q,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清恩居委会二组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被告:盐城飞特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089374518J,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清恩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忠斌(系该公司员工),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原告江苏健雄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思尔宇科技有限公司、盐城飞特玻璃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健雄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思尔宇科技有限公司、盐城飞特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健雄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健雄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思尔宇科技有限公司、盐城飞特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健雄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