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03民初2713号
原告:江苏健雄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凤凰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江苏健雄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告劳动争议纠纷,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审理的(2020)苏0903民初2276号***与江苏健雄电气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系双方均不服盐城市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都劳人仲案字(2019)第384号仲裁裁决书,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符合合并审理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苏0903民初227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霞
书记员花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