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727民初1978号
原告:***,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司机,户籍地辽宁省义县,现住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福旭,辽宁燕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昆明街36第**、1层大厅东侧南屋。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告(追加):锦州广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兰花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锦州广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潘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