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711民初1291号
原告:锦州广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兰花里18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9940370X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平和里14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64631318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锦州广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锦州广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广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8元,由原告锦州广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